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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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6045371025010000 实施编码:1137068600431388024371025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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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所属部门
  • 栖霞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
  • 栖霞市应急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暂无
  • 基本编码
  • 370686045371025010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8600431388024371025010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39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公告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栖霞市应急管理局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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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信息上报和发布
办理内容:对各市上报的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进行核查或审核,经研究同意后分类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告。
办理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办理结果:向社会发布公告
环节名称:移出
办理内容: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期满后,按程序作出是否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办理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办理结果:向社会发布公告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信息汇总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11)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印发<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原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令号(文号): 鲁安监发〔2018〕92号
具体规定内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情形: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11)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发〔2010〕23号
具体规定内容: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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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情形有哪些?
回答: 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11)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5228625
电话咨询方式:0535-522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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