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8ee74a92-1e6e-4217-bc95-d3531f38517411370686MB28643203 实施编码:11370686MB286432034372036034002
0次
到现场次数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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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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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新增协议医疗机构申请一年几次? | ||
回答: | 工作日随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