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501014371011315000 实施编码:11370685004267407B2371011315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受理经办人提交丧葬事宜办理申请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受理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通知相关殡葬单位办理丧葬事宜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相关殡葬单位收到办理丧葬事宜通知 |
环节名称: | 通知 |
办理内容: | 通知经办人到相关殡葬单位办理丧葬事宜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经办人到相关殡葬单位办理丧葬事宜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无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因而无表格和样表。收到电话申请后,立即联系相关殡仪服务单位协助办理。 | 4 | 0 | 纸质 | 非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台发〔1996〕10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 | ||
具体规定内容: | 台胞尸体的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意愿,可在当地殡仪馆火化或运回台湾。如家属提出就地土葬,需向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葬在指定的公墓内。如需将尸体存放,可由当地殡仪馆妥善保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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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1988〕民字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台胞去世后,其亲属要求回大陆安葬,一般只允许安葬骨灰。要求将遗体运回大陆安葬的,须由其亲属报请其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依当地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批准后还须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安葬地点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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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08)3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外国人在华死亡后,死者家属、亲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单位要求将死者遗体在华土葬的,一般可以我国实施殡葬改革、提倡火葬为由,予以婉拒。对于死者生前做出重要贡献或者特殊原因,需要在华处置骨灰或者土葬遗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殡葬事务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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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是多少 | ||
回答: | 0535-8213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