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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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502021370114010002 实施编码:11370685757491403C4370114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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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服务科
  • 基本编码
  • 37068502021370114010002
  • 实施编码
  • 11370685757491403C4370114010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办学许可证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32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始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受理材料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环节名称:审批
办理内容:根据审查意见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4 0 电子 必要
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无偿使用证明) 4 0 电子 必要
承诺书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学校章程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1.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应当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应达到300平米以上。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总值最低不少于20万元。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4.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配备相应教材(或讲义)。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3月5日发布
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 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21〕43号
具体规定内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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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字〔2015〕277号
具体规定内容: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下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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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535-8166751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8166758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1监督科。
电话咨询方式:0535-8166751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3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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