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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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502021370114003000 实施编码:11370685757491403C4370114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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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服务科
  • 基本编码
  • 3706850202137011400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85757491403C4370114003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58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32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申请人提交材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材料。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材料。
环节名称:审查
办理内容:对申请人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核查结果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申请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员工名册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若法人或负责人不能前来办理,需要填写授权委托书)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营业执照 4 0 电子 必要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535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146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 劳部发〔1994〕503号
具体规定内容:全文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回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8166758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1监督科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1监督科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zyjdk8166758@yt.shandong.cn
电话咨询方式:0535-8166751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32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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