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502021370120a53000 实施编码:11370685757491403C4370120a53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接收申请材料,并查看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接收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要求其补正。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组织专家:1.书面审查。 2.实地考察。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
环节名称: | 决定 | ||||||
办理内容: | 根据审核意见导签署审批意见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批准或不批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办结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情况说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4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承诺书 | 4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审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订)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无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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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令2019年第2号、农业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部令2022年第1号、农业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 第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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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是多少? | ||
回答: | 0535-8166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