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502021370111003003 实施编码:11370685757491403C4370111003003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变更登记 |
办理内容: | 变更材料 |
办理时限: | 当场(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工作按照《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鲁社综委发〔2021〕3号)文件执行,审核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各项变更均需要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民办非企业单位交回原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有证书丢失的,须先行在覆盖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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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 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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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名称变更登记,新的名称有什么要求? | ||
回答: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有关规定,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对于不属于当前直接登记政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变更不得改变其从事的业务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