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57890372099991003 实施编码:91370685726718839G7372099991003
0次
到现场次数
2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管线综合图;车库及单体弱电图;有线电视总体规划设计图;有线电视基础设施配套报装申请表;有线电视基础设施完工告知书。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申请提交成功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并立即将所受理要件资料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同步分发至相关办理部门。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有线电视报装申请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里的要件资料, 主动对接建设单位, 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完成有线电视报装业务。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有线电视报装完成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有线电视基础设施配套报装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管线综合图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车库及单体弱电图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有线电视总体规划设计图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第三章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 、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 实施。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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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29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 )、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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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广播电影电视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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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提交资料后几个工作日办结 | ||
回答: | 当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