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502021370115055000 实施编码:11370685757491403C4370115055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接受申请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填写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审批 |
办理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标注临时用地位置的勘测定界图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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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第四十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六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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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联系电话是多少? | ||
回答: | 您可拨打0535-8166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