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新办审批(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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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be0a3645-bcb3-4c32-909e-2f35121678f511370685004267271L 实施编码:11370685004267271L4000164217007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
  •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基本编码
  • be0a3645-bcb3-4c32-909e-2f35121678f511370685004267271L
  • 实施编码
  • 11370685004267271L4000164217007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8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暂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XXX进入XXX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意见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初山路1号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楼415室;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379、380、382、383、384、385、387、388、389、391、393号
  • 受理时间
  • 4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30;10月-次年3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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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申请(或函)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项目工作方案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科学研究观测或调查活动的批准文件 4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成果共享协议书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信息证明、组织信息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1.地点是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目的是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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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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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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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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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常见问题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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