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502021370122022026 实施编码:11370685757491403C4370122022026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子政务等途径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8号窗口,也可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进行提交,并按照要求从相关网站平台进行申请。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首席代表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申请人资质具备、材料合格,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申请人资质不具备、材料不合格,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打印许可文书、许可证,对审批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并将相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打印许可文书、许可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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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材料是否可以邮寄办理? | ||
回答: | 是,申请表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只需邮寄至办事窗口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