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502021370131001118 实施编码:11370685757491403C4370131001118
0次
到现场次数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单位递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材料齐全的,准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的,准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退回材料。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工作人员对准予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审核通过的,准予许可;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许可,告知原因。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审核通过的,出具备案通知书。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出具备案通知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中应明确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情况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职工(代表)大会材料(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提交)。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
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改制后公司的决议或决定。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 ◆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决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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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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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是多少? | ||
回答: | 您可拨打:0535-8166751咨询 |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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