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501024371018042003 实施编码:11370685004267159M4371018042003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携带材料到窗口进行申请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审核,审核通过窗口人员接受材料,审核材料不通过,予以进行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现场勘查 | ||||||
办理内容: | 组织进行现场勘查 |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经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合格,出具现场勘查报告 |
环节名称: | 审批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及现场勘查报告进行审核,作出许可决定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审核通过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根据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 |
办理时限: | 即办件 |
办理结果: | 颁发许可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原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无 | 无 | |
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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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港口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11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按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港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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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发布 ,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六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发布 ,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做好衔接,并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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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发布,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第五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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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