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502021370111003001 实施编码:11370685757491403C4370111003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成立申请预审服务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提供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发起成立的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表》、成立登记申请书、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等材料进行审查。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社会组织成立预审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不齐全一次性告知 |
环节名称: | 受理 |
办理内容: |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审核通过移交下一环节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成立申请预审阶段提供 |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成立申请预审阶段提供 | ||
成立登记申请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成立登记阶段提供 |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提交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成立的意见)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成立申请预审阶段提供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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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 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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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如何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直接登记? | ||
回答: | 符合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文件中所规定“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范围的,直接向省民政厅依法申请登记。申请直接登记时,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文件要求,须提交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发起成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