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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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502021370122014000 实施编码:11370685757491403C4370122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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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民生科
  • 基本编码
  • 37068502021370122014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85757491403C4370122014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省级负责办理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及省级立项的基本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许可;市级负责办理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及市级立项的基本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许可;县级负责办理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控地带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县级立项的基本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许可。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意见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25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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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申请提交成功或失败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并预审,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首席代表审核并做出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准予许可或退件
环节名称:审批
办理内容:打印文稿、许可证,出件归档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出件或退件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保护范围内申请书模板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工程文物保护方案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1、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工程 2、涉及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建设工程 3、涉及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 4、涉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工程 5、建设单位应事先聘请专业机构对工程用地范围可能埋藏文物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进行文物影响评估。 6、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聘请专业机构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和环境风貌影响进行评估,并制定保护设计方案。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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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物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主席令81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问题: 1、如何获得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回答: 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委托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由委托单位出具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问题: 2、涉及文物的文物的保护方案如何编写?
回答: 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其他工程资质或者自行编写,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及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2、工程对文物的不可绕避性以及必须涉及文物的理由。 3、保护方案的设计依据。 4、方案设计研究工作概述。 5、多种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比选(含有清晰的相关照片和设计图纸,能标明工程与文物的关系图)。 6、施工期间文物保护的技术保障以及注意问题 7、施工结束后环境风貌的恢复以及运营期间的检测和保障措施。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8166758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1监督科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1监督科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zyjdk8166758@yt.shandong.cn
电话咨询方式:0535-8166727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25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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