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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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502021370111001002 实施编码:11370685757491403C4370111001002

0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招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民生科
  • 基本编码
  • 37068502021370111001002
  • 实施编码
  • 11370685757491403C43701110010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3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非法人企业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分级受理。经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可以受理全省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同意召开成立大会的函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24窗口
  • 受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08:00-11:3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批准。
环节名称:审批
办理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同意召开成立大会的函》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发给《同意召开成立大会的函》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招远市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汇总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招远市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招远市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个人承诺书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相关人员兼职批复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事先备案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场所所有权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捐资承诺书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 全省性社会团体一般由法人单位发起。活动地域跨设区的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省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名称核准、成立大会事先备案两个服务环节和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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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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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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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八条: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市、区)性及以下区域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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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
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民〔2018〕38号
具体规定内容: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名称核准、成立大会事先备案两个服务环节和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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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常见问题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8166758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1监督科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1监督科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zyjdk8166758@yt.shandong.cn
电话咨询方式:0535-8166727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111号招远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24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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