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411111370143081003 实施编码:11370684MB285255744370143081003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接收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材料,并形成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并将材料退回。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查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形成初审意见,报上级审批;初审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批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出具《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意见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审定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文本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审定通过的总平面图 | 4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人民防空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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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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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23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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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
回答: | 不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