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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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6b6e755f-fb0f-45a2-b45f-c37e85dd7e64113706840042659974 实施编码:1137068400426599744370511004001

0

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蓬莱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蓬莱区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蓬莱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基本编码
  • 6b6e755f-fb0f-45a2-b45f-c37e85dd7e64113706840042659974
  • 实施编码
  • 1137068400426599744370511004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2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办理结果名称
  • 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创发东路17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E11-E17、E20-E23号综合受理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次年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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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申请材料

年满6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民〔2020〕49号
具体规定内容: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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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民〔2020〕49号
具体规定内容:一、明确补贴对象和申办程序 (一)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3.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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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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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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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困难老年人认定方式
回答: 1.低保对象 2.60—99周岁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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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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