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1735940-33bf-4855-8f4d-c87c2ab88c15113706840042659974 实施编码:1137068400426599744370711031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08〕1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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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08〕1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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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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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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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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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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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撤销收养登记向哪里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
回答: | 原收养登记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