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401020370115404002 实施编码:11370684MB286233324370115404002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接收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查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意见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新立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4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4 | 纸质 | 非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 复印件 | 4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占用储量登记书、储量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 复印件 | 4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4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煤炭等) | 原件和复印件 | 4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申请矿泉水、地热采矿权,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4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 复印件 | 4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 4 | 4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 | 复印件 | 4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4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 | 原件和复印件 | 4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勘查许可证(原件),领证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 4 | 4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 复印件 | 1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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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03月国务院令15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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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02月国务院令240号,2014年07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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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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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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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鲁自然资规[2020]2号和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将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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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办理采矿权新设需要什么材料? | ||
回答: |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 2.新立申请登记书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5.占用储量登记书、储量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煤炭等) 8.申请矿泉水、地热采矿权,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10.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 1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1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 14.勘查许可证(原件),领证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证明 15.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16.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