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401020370115041000 实施编码:11370684MB286233324370115041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接收申请材料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查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通过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含拉丁文名称)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无 | |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具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的书面承诺。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说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说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居民身份证 | 4 | 4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4 | 4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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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子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根据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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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多少 | ||
回答: | 0535-5603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