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401032371022057000 实施编码:11370684MB286124237371022057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接受或不予接受申请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接收审核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依据相关规定审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出具处理意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文件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文化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1、【部委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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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月文物保函〔2014〕6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2、【部委文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试行)》(2014年1月文物保函〔2014〕64号)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第五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围、规模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立项批复意见,组织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写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技术方案送交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技术方案需要修订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订意见,并对修订后的技术方案进行再次评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出具方案批复意见,并将批复意见和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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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文物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12月文物保发〔2016〕2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3、【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2016年12月文物保发〔2016〕25号):“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项目的导向性和示范性,对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文物保护项目,自2017年2月1日起,国家文物局不再受理审批项目立项报告,改为集中审批年度项目计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1),文物收藏单位编制《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2)。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各地需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别填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3)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4),连同项目计划书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http://wbws.sach.gov.cn)(以下简称网报网审平台)集中报送至国家文物局。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除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外,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要求,其余项目技术方案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国家文物局不再指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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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怎么知道办理结果 | ||
回答: | 电话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