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401005370107011000 实施编码:11370684MB2863264R2370107011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提交方式 (1)窗口(信函)接收。烟台市蓬莱区创发东路17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审批区综合受理窗口,邮编:265600,联系电话:(0535)3356675。 (2)网络接收。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属性,不开通网络接收。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以邮件的方式寄送给申请人。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材料补正 (1)属于当面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通知申请人。 (2)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蓬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产业科人员告知申请人。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经审核符合(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形成书面告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
环节名称: | 办理进程查询 | ||||||
办理内容: | 查询电话号码:0535-3356675。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查询电话号码:0535-3356675。 |
环节名称: | 获取审批决定书 |
办理内容: | 获取方式:通知申请人到山东省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决定书类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本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省厅统一组织换证考核。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 无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4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无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无 | |
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 4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无 | |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非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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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8月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4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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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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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是否需要通过安全评价? | ||
回答: | 需要通过安全评价中介评价,且结论合格。 | ||
问题: | 民爆物品生产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需要备案? | ||
回答: | 需要向属地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