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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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401020370115001000 实施编码:11370684MB286233324370115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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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烟台市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
  • 烟台市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蓬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科
  • 基本编码
  • 37068401020370115001000
  • 实施编码
  • 11370684MB286233324370115001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55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创发东路17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建设项目服务区H10号自然资源综合受理窗口
  • 受理时间
  • 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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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接收申请资料
环节名称:审查
办理内容:受理后进行材料实质性审查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形成初步意见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经审查后组织会审、审批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原件 3 纸质 必要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复印件 3 纸质 必要
项目建设依据(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复印件 3 纸质 必要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复印件 3 纸质 必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的项目) 复印件 3 纸质 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 复印件 3 纸质 0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复印件 3 纸质 必要
项目用地选址规划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未涵盖的项目) 复印件 3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图纸 复印件 3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1.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4.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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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653号修改,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后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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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8月通过 2015年7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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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发布令号(文号): 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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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发[2020]11号
具体规定内容:将省级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委托济南试验区、青岛试验区、烟台试验区及上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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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1-3]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4]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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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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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需要土地证明文件
回答: 需要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5630110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创发东路17号政务服务中心6楼监督考核科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电话咨询方式:0535-3356156;0535-3356151;0535-3356619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创发东路17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建设项目服务区H10号自然资源综合受理窗口
网络咨询方式:点此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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