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411111370123022002 实施编码:11370684MB285255744370123022002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办理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审核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材料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窗口人员发证、业务办结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发证办结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第四款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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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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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多长时间可以完成项目验收? | ||
回答: | 在40日内完成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