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401018372014016011 实施编码:11370684004429066X4372014016011
0次
到现场次数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资料,提出变更申请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通过证件核对、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办理。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通过、不通过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完成基本信息变更,并告知参保人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居民身份证 | 4 | 1 | 暂无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4 | 1 | 纸质 | 非必要 | 无 | ||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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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 ||
制定机关: | 人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第十条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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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 | ||
制定机关: | 人社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令第1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维护日志,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处理方法和责任人等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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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基本信息修改是否成功 | ||
回答: | 可通过咨询电话、官方网站或现场查询方式,查询是否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