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1ec99696-1de7-4deb-8068-45bebed33f17113706840042659974 实施编码:1137068400426599744370511003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样表)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0 | 无 | |||
劳动合同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居住证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在居住地申请低保时的申请人需提供,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 |||
居民户口薄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民〔2021〕7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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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民〔2021〕7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家庭成员减少,不按规定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的; (三)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或确认通知书的; (四)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低保,应当退出低保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打骂低保工作人员,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的。 对违规骗取低保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停止发放低保金,责令退回冒领款物。情节恶劣的,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有关组织和个人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骗取低保的,提请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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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21〕5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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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21〕5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三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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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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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哪些人可以认定为低保对象? | ||
回答: | 低保认定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 ||
问题: | 外地户籍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在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 ||
回答: |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2.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3.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以上条件均满足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 ||
问题: | 低保审核确认需要哪些流程? | ||
回答: | 乡镇(街道)受理困难群众低保申请后,应当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 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