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401018372014016010 实施编码:11370684004429066X437201401601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通过市人社局网站或经办机构窗口提交变更申请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通过、不通过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核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 ||||||
办理时限: | 当场 | ||||||
办理结果: | 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办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
办理时限: | 当场 |
办理结果: | 通过、不通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4 | 4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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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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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输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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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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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变更基础信息的需提供材料 | ||
回答: | 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