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311111370114004003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5525674370114004003
0次
到现场次数
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审批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材料。3.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1.审核通过,准予许可,出具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审核不通过,不予许可,出具《行政许可不准予决定书》。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1.审核通过,准予许可,出具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审核不通过,不予许可,出具《行政许可不准予决定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3.变更相关材料。 (①变更名称的提供:工商部门同意申请人变更名称证明或已变更名称的营业执照;②变更地址的提供:新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③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④变更法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4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公司章程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劳动合同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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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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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需要现场勘验吗? | ||
回答: | 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