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311111370123003003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5525674370123003003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补齐补正、接收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形式审查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不予受理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打印变更记录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打印变更记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无 | 无 | |
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 | 非必要 | 无 | 无 | |
培训合格证明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医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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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医发【2001】169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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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3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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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医师执业范围是否可以跨执业类别变更(如:中医变更为西医临床) | ||
回答: | 根据现有的政策,不允许跨类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