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备案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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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311111370123001211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5525674370123001211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基本编码
  • 37068311111370123001211
  • 实施编码
  • 11370683MB28552567437012300121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县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结果名称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备案项目登记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莱州市为民街598号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66号窗口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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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申请
办理内容: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审核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申请人申请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受理申请人申请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申请人申请
环节名称:办结
办理内容:发放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发放办理结果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1.1(外出体检)《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附表13-1 《外出健康体检备案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1.2(外出体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1.3(外出体检)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1.4(外出体检)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1.5(外出体检)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2.1(静配中心)《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附表13-2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设置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2.2(静配中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相关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2.3(静配中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应性审核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2.4(静配中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布局平面图 4 1 纸质 必要
2.5(静配中心)洁净区、层流操作台、生物安全柜检测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2.6(静配中心)主要设备目录、检测仪器目录 复印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2.7(静配中心)静脉用药调配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目录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2.8(静配中心)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输液成品质量标准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3.1(医疗美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附表13-3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申报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3.2(医疗美容)医疗美容项目相关的医师、护士人员一览表及相关资质(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4.1《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附表13-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申报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4.2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备案的医师、护士相关资质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6.1(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附表13-6 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6.2(健康体检)开展体检服务医疗用房平面布局图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6.3(健康体检)涉及科室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原件 1 纸质 必要
6.4(健康体检)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6.5(健康体检)体检服务各项规章制度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6.6(健康体检)开展医学影像科二级诊疗科目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0
7.1《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附表13-7血液透析室登记及变更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7.2(血液透析)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复印件,包括《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技师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7.3(血液透析)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4 1 纸质 必要
7.4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原件 1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7.5(血液透析)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操作规程目录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本级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申请备案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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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 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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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制定机关:原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 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
具体规定内容:根据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医疗美容项目和项目分级进行适当调整,并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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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原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 卫医政发〔2009〕77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第二十三条 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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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原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 卫医政发〔2010〕32号
具体规定内容: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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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制定机关:原卫生部
发布令号(文号): 卫办医政发〔2010〕62号
具体规定内容:十三、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建设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由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通过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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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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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备案材料到那里提交
回答: 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为民街598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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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2252997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莱州市为民街598号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监督考核科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为民街598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66号窗口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邮件投诉方式:lzs_zgbdzzwk@yt.shandong.cn
电话咨询方式:0535-2252205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莱州市为民街598号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66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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