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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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4b7e258a-a513-406f-bc5f-ef9df9bb6c0011370683MB2862456L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62456L4000117134003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
  • 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烟台市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烟台市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基本编码
  • 4b7e258a-a513-406f-bc5f-ef9df9bb6c0011370683MB2862456L
  • 实施编码
  • 11370683MB2862456L4000117134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9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暂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决定书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为民街598号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点击展开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涉及土地征收的,提供土地征收相关决定 4 0 电子 必要
历史建筑产权证明 4 0 电子 必要
拆除工程或拟建工程的保护和设计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4 0 电子 必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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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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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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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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