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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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861d4d97-8d23-4502-8c30-f0782e434ed111370683MB2862456L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62456L4000117133003

0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实施主体
  • 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烟台市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烟台市莱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基本编码
  • 861d4d97-8d23-4502-8c30-f0782e434ed111370683MB2862456L
  • 实施编码
  • 11370683MB2862456L4000117133003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9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暂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许可决定书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为民街598号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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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4 0 电子 必要
3、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4 0 电子 必要
4、建设工程预算相关材料。 4 0 电子 必要
1、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报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所有权情况说明;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历史建筑的说明。 4 0 电子 必要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要求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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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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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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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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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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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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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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