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861d4d97-8d23-4502-8c30-f0782e434ed111370683MB2862456L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62456L4000117133003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 4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3、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 4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4、建设工程预算相关材料。 | 4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1、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报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所有权情况说明;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历史建筑的说明。 | 4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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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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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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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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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