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311111370123001023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5525674370123001023
0次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受理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申请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审查相关申请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材料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根据申请进行办结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发放办理结果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06年11月1日第一次修正 2008年6月24日第二次修正 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次修正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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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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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咨询电话是多少? | ||
回答: | 0535-2252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