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301031372021005000 实施编码:11370683004277947N2372021005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69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
办理内容: |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第十八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办理结束后,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该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 第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投诉工作机构)负责投诉工作。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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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投诉材料应包含哪些内容: | ||
回答: |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其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