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311111370153004001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5525674370153004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送达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莱州市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受理后按内部流转程序提交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进行全面审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莱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进行全面审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环节名称: | 审批决定 |
办理内容: | 根据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的审核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上报市政府批复。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作出审核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上报市政府批复。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海域使用申请书 | 复印件 | 5 | 纸质 | 必要 | 无 | ||
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 4 | 5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资质、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 4 | 1 | 纸质 | 非必要 | 无 | 无 | |
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 原件和复印件 | 5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申请为公益性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5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填海项目提交工程平面设计方案与工程建成效果图 | 4 | 5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县级、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原件和复印件 | 5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用海的意见 | 原件和复印件 | 5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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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1日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5年7月28日,根据省人大《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有关法规及决定的通知》(鲁人发(2015)29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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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去哪里办理? | ||
回答: | 请去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窗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