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311111370123001213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5525674370123001213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审核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审核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申请人申请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申请人申请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发放办理结果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发放办理结果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疗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无 | 无 | |
以股份、合资合作等形式开办的医疗机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或合资合作双方确认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0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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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06年11月1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 2008年6月24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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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是否可以邮寄 | ||
回答: | 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