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301018372014031005 实施编码:11370683004277664E4372014031005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提交调档申请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符合条件为其办理调档手续,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退回。 |
环节名称: | 办理 |
办理内容: | 为符合调档手续的人员办理调档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办理调档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存档人身份证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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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转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提供什么材料? | ||
回答: | 1、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的调档函(因退休办理档案转出的,可提供接收部门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存档人员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转出前属于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提供单位离职证明或同意转出证明。单位撤销、注销、吊销的,提供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属于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存档人员授权委托书。 | ||
问题: | 档案可以提出自己保管吗? | ||
回答: | 不可以,档案严禁个人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