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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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7068311111370131609005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552567437013160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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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所属部门
  • 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
  • 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窗口
  • 基本编码
  • 37068311111370131609005
  • 实施编码
  • 11370683MB285525674370131609005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46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窗口、网上均可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之外的其它食品生产许可
  • 网办深度
  • 信息发布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莱州市为民街598号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64-68窗口
  • 受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点击展开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内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登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链接视频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在线提交)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受理成功/不予受理通知书
环节名称:审查
办理内容: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技术审查机构现场检查及审核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作出技术审查结论,形成审查结果,连同相关材料提交许可部门
环节名称:审批
办理内容: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对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实行电子证书的,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行下载电子证书。如需纸质证书的,可以到山东政务大厅市场准入1号窗口(省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或者选择快递送达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注销申请 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食药总局令第16号,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符合相关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食品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主席令第21号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原文下载地址:点击前往
依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20年3月1日 实施。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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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生产许可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回答: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其他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投诉方式:0535-2252997
窗口投诉方式:山东省莱州市为民街598号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监督考核科
信件投诉方式:山东省莱州市为民街598号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监督考核科
网络投诉方式:点此前往
电话咨询方式:0535-2252205
窗口咨询方式:山东省莱州市为民街598号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社会事务64-68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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