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311111370131609005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5525674370131609005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登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链接视频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在线提交)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成功/不予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由技术审查机构现场检查及审核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作出技术审查结论,形成审查结果,连同相关材料提交许可部门 |
环节名称: | 审批 |
办理内容: |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对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办结并送达办理结果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实行电子证书的,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行下载电子证书。如需纸质证书的,可以到山东政务大厅市场准入1号窗口(省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或者选择快递送达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
注销申请 | 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食品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主席令第21号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20年3月1日 实施。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食品生产许可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 ||
回答: |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其他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