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97fb4c67-dca7-494f-b9c0-99a3347c518b11370683MB2852389K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52389K4370724001004
0次
到现场次数
1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县级以上政法部门书面意见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
申请人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其他致残经过证明材料 | 2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退役人事务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退役人事务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细则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实施。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怎么办? | ||
回答: |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残情医学鉴定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留当地鉴定、呈报时使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家出诊鉴定。 | ||
问题: |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不认可怎么办? | ||
回答: |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上报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附原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本次申请的最终鉴定结论。第二次鉴定产生的检查、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经第二次鉴定,对原鉴定结论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报其垫付费用;对维持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其检查、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