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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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97fb4c67-dca7-494f-b9c0-99a3347c518b11370683MB2852389K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52389K4370724001004

0

到现场次数

1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所属部门
  • 莱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
  • 莱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承办机构
  • 优抚科
  • 基本编码
  • 97fb4c67-dca7-494f-b9c0-99a3347c518b11370683MB2852389K
  • 实施编码
  • 11370683MB2852389K4370724001004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版本
  • 12422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残疾等级评定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北苑路677号莱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服务分厅1号综合受理窗口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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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 1 纸质 必要
县级以上政法部门书面意见 2 纸质 必要
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1 纸质 必要
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2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 2 纸质 必要
申请人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 1 纸质 必要
其他致残经过证明材料 2 纸质 必要
申请人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申请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真实有效,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条件。^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户籍地,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单位地址、身份、负伤时间、负伤地点、负伤部位及负伤详细原因、经过等情况,本人手写签名(本人不能书写的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代写并附说明)、申请日期。 2.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内容包括:申请人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负伤致残经过、负伤后处理情况、申请人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是否负有过错责任,本单位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审核过程及意见,本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4.县级以上政法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表彰材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 5.因交通事故负伤的,应当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6.申请人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负伤后,由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记载负伤部位检查诊断结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学影像报告等。^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退役人事务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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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退役人事务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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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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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本细则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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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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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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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令号(文号): 鲁退役军人发〔2020〕33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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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怎么办?
回答: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残情医学鉴定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留当地鉴定、呈报时使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家出诊鉴定。
问题: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不认可怎么办?
回答: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上报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附原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本次申请的最终鉴定结论。第二次鉴定产生的检查、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经第二次鉴定,对原鉴定结论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报其垫付费用;对维持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其检查、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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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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