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311111370123010007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5525677370123010007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材料齐全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环节名称: | 审核 | ||
办理内容: | 材料齐全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审核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发证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46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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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职业病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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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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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可以邮寄办理吗 | ||
回答: | 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