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311111370123001207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5525674370123001207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受理申请人申请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申请人申请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申请人申请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申请人申请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发放办理结果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发放办理结果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无 | 无 | |
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与床位分布和人员配备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涉及新、改、扩建医疗用房的,需提供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达到医疗机构正常运转要求的依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医疗机构的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的原因、理由和依据 | 复印件 | 1 | 纸质 | 0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副本会换新的吗? | ||
回答: | 不会,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变更页做变更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