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aceb3a87-6858-462b-8cdc-8a8d6bf42b0c11370683MB2862456L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62456L4370122005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经营物品的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书面申请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0】9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0】9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0】9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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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