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301020371015029000 实施编码:11370683004278982J4371015029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 | ||||||
办理时限: | 0 | ||||||
办理结果: | 出具用地审批文件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内容: | 审查 | ||||||
办理时限: | 0 | ||||||
办理结果: | 审查 |
环节名称: | 发放办理结果 |
办理内容: | 发放办理结果 |
办理时限: | 0 |
办理结果: | 发放划拨决定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建设用地申请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非必要 | 无 | 无 | |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买卖合同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
规划意见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宗地平面界址图 | 4 | 3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身份证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25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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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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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6月省政府令第33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实施,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有关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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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无 | ||
回答: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