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311111370123006006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5525674370123006006
0次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受理申请人申请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受理申请人申请 |
环节名称: | 审查;决定 |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办理的决定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审核、对许可有效性许可限制进行审查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发放办理结果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发放办理结果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拟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规章制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一览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可行性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请示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母婴保健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4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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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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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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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2012〕52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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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卫妇发1995第7号令,2019年2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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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法律问题 | ||
回答: | 《母婴保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