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311111370118100104 实施编码:11370683MB285525677370118100104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申请 |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
环节名称: | 受理 | ||||||
办理内容: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环节名称: | 决定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制作许可结果文书;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准,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提交 | 无 | |
拟投入车辆和拟聘用驾驶员承诺 | 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无 | 无 | |
授权委托书 | 复印件 | 0 | 电子 | 0 | 无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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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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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是否需要身份证 | ||
回答: | 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