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d3901d61-1324-4c0d-adbb-a41b0c14d29211370682MB2847002J 实施编码:11370682MB2847002J43710300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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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2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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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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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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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 ||
回答: |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