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65ce66ee-5656-45e0-827d-f091346dc09311370682004276290Q 实施编码:11370682004276290Q4370711029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居民户口簿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居民身份证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收养人生育情况或无子女证明 | 1 | 纸质 | 必要 | 只有收养的儿童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需要提供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 | |||
申请人子女情况声明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明) | 1 | 纸质版和电子 | 必要 | 无 | |||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
收养登记申请书 | 1 | 纸质 | 必要 | 由于示例样表涉及个人隐私较多,故示例样表上传的为空表 |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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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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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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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收养继子女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
回答: |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