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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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23cf0049-9eaf-43f5-a544-cceafbdbd12b11370682004276880R 实施编码:11370682004276880R4370719004001

0

到现场次数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所属部门
  • 莱阳市水务局
  • 实施主体
  • 莱阳市水务局
  • 承办机构
  • 规划建设科
  • 基本编码
  • 23cf0049-9eaf-43f5-a544-cceafbdbd12b11370682004276880R
  • 实施编码
  • 11370682004276880R4370719004001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12417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暂无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送达方式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暂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收费
  • 联办机构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结果
  • 网办深度
  • 本事项支持
  • 受理地点
  • 山东省莱阳市旌阳路62号莱阳市水务局3楼310室;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五龙南路93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层综合受理1-25号、30-32号窗口(代收件)
  • 受理时间
  • 5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至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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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申请 3 纸质版和电子 必要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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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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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到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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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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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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