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8201021372017016000 实施编码:1137068200427638997372017016000
0次
到现场次数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 |
办理内容: | 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 |
办理时限: | 由各地市确定 |
办理结果: | 由各地市公布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山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2011〕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三)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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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 ||
回答: |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